11岁女孩放学路上伸手进一小区围栏,被狗咬伤右手无名指,花费医疗费等近万元。在索偿未果后,女孩一家将狗主人告上法庭,请求支付医疗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022元。
15日,成都商报记者获悉,彭州法院判决狗主人向女孩支付赔偿金8932元。那么,为何女孩自己伸手进去的,狗主人也有责任?
咬伤小女孩的是一只松狮图文无关
去年3月16日,小白和几个小伙伴一起放学回家,经过某小区时,小白因和同行的小伙伴玩闹,将右手伸入小区围栏。此时,一只松狮犬突然出现,并咬伤小白的右手无名指。小白父母很快赶到现场,将其送往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1天。
事发后,小区业主董某承认其为松狮犬主人,但拒绝赔偿。同年8月24日,小白起诉至彭州法院,请求判令董某赔偿医疗费6962元、护理费5840元,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19022元。
去年10月28日,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
法院审理认为,董某将犬只饲养在小区绿地内,绿地是小区公共区域,不属于董某专门圈养动物的区域。行人途径小区围栏外时,无法预测将手伸过围栏可能面临的危险,本案小白将手伸进小区围栏导致被犬只咬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。董某主张原告故意伸手逗狗,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”的规定,董某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广大爱狗养狗人士,大家一定要看管好自家的爱狗,避免类似侵权纠纷的产生。
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王英占编辑:小美


















